2005年11月12日

本港道路禁用攝位車(Seg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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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表示,人稱「攝位車」的Segway不能在本港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否則將會被檢控。

運輸署表示,該「兩輪電動踏板車」的設計及構造,是由動力推動以運載司機及其個人物品,屬於道路交通條例定義下的機械驅動車輛,並應分類為電單車。市民若於道路上使用該車就必須先在本署為該車登記及獲發牌及購有第三者保險,駕駛者亦必須持有有效的電單車駕駛執照及佩帶合規格的保護頭盔,否則就是違法。

運輸署稱,由於該車的設計及構造並不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要求,運輸署不能為該車登記及發牌。因此,市民不可在本港道路或私家路使用該車。按道路交通條例定義,道路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不論其是否屬於政府財產。運輸署建議市民大眾於購買該車時應先了解情況及其可用範圍,以免被檢控及負上法律責任。

運輸署強調,該車的入口商及零售商於售賣該車時應清楚指出該車不能合法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3條(3)款,入口商及零售商要証明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車不會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違者可被處罰兩萬元。

由美國發明家Dean Kamen發明的世界第一種個人自動平衡交通工具Segway,時速可達20公里,近日在本港發售,每部售價為5.8萬港元,據代理公司表示,香港已賣出了十多部。

轉載自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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